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六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07号 罪犯王六伟,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六伟犯贩卖毒品罪,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07号

罪犯王六伟,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六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宣判后,王六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000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王六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至2009年12月10日,马某纠集王六伟等人在其家中将购买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王六伟九次参与贩卖毒品共计120.7克海洛因。该犯系从犯。

罪犯王六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4年3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记功。自2013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六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六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