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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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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孝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94号 罪犯田孝梅,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94号

罪犯田孝梅,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周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孝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7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田孝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豫法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7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对田孝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月29日对田孝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田孝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7月,田孝梅介绍多人买卖毒品200余克。该犯系主犯。

罪犯田孝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孝梅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孝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4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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