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90号 罪犯罗海燕,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2)上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海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宣判后,罗海燕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郑刑二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罗海燕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15日,罗海燕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窜至某超市黄金专柜,由罗海燕等人充当顾客,假装买首饰,吸引营业员的注意力,同伙趁机用水果刀将柜台玻璃胶划开,从柜台内盗走千足金项链9根,价值90413元,后同伙将赃物以5万余元的价格卖掉,共同分赃后挥霍。该犯系主犯。 罪犯罗海燕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3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一般、一般、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海燕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海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