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15号 罪犯邓运桃,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站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邓运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7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对邓运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月15日对邓运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邓运桃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邓运桃在其家中以10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毒品28.7克及底料94.3克。公安干警在其家中搜出毒品24.6克及底料638.6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成份。该犯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邓运桃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和10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6月和10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6月和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3月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优秀、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邓运桃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运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