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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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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荣票据诈骗罪,马玉荣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77号 罪犯马玉荣,女,1955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8)周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玉荣犯票据诈骗罪,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77号

罪犯马玉荣,女,1955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8)周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玉荣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7月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马玉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29日对马玉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马玉荣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期间,作为某支行行长,马玉荣伙同他人,先后通过小头大尾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票据诈骗37笔,共计3.459亿元,尚未偿还1.471亿元。2002年至2004年,马玉荣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现金3.4万元。该犯系主犯,有自首行为。

罪犯马玉荣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8月、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2014年1月和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没收入34000元。自2013年起至2014年底的评审鉴定为:优秀、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玉荣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玉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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