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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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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艳艳挪用公款罪,马艳艳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70号 罪犯马艳艳,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回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了(2011)宜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马艳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70号

罪犯马艳艳,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回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了(2011)宜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马艳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1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对马艳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马艳艳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马艳艳作为公司出纳,明知800万系征地补偿款,仍在马某的指使下将500万汇入马某个人账户,300万汇入马某司机个人账户。后马某将800万用于个人消费和赌博,案发后,马艳艳亲属退缴赃款100万元。2009年10月至2010年8月,公司出纳马艳艳在马某的要求下,三次将公司的资金共计870万元转入马某个人账户。马某将该款借与他人和赌博。后马某将1000万元汇入马艳艳个人账户,马艳艳归还300万元,检察机关追回50万元。该犯系从犯,自愿认罪。

罪犯马艳艳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上下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艳艳犯挪用公款罪,尚有700万征地补偿款没有追回,作为职务犯罪罪犯,没有消除犯罪影响。罪犯马艳艳犯挪用资金罪,其在马某给其汇款1000万元的情况下,仅归还300万元,检察机关追回50万元,尚有420万元挪用资金未归还;且对其减刑开庭时,在法庭多次讯问的情况下不能合理说明马某给其汇款中另外650万元的具体去向。综合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不能认定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条件,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艳艳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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