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78号 罪犯骆亚松,女,1963年3月7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050号刑事判决,认定骆亚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骆亚松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09)信刑终字第187号刑事判决,骆亚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骆亚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1月22日对骆亚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骆亚松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2月,骆亚松利用担任淮滨县人事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等手段,伙同他人贪污公款34000元,分赃获得7000元;个人贪污公款121648.31元,合计个人贪污公款128648.31元。淮滨县人事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款119453元,骆亚松是单位受贿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骆亚松在单位教育培训收费许可证到期后仍安排下属工作人员利用办理工资晋升等手段之便利,违规收取各种培训费用831927元。 罪犯骆亚松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3月、7月、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和2015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已退赃款128650元。2014年全年的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优秀。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骆亚松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骆亚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