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72号 罪犯高叶,女,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8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郑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与原判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九年、罚金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1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10月23日止。高叶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高叶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0月24日,高叶卖给郭某毒品海洛因21.6克,在其准备离开时被当场抓获。2009年9月16日公安局在其租房处搜出4包毒品,含吗啡、咖啡因。该犯系累犯,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毒品再犯。 罪犯高叶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自2013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叶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9年6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