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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银花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88号 罪犯郭银花,女,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郭银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88号

罪犯郭银花,女,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郭银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1月1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对郭银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29日对郭银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郭银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份,郭银花因其丈夫张某把家中做门用的一棵大树卖掉后,与其丈夫发生争吵,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郭银花用一根长约40厘米的木棍击打张某的身体多处,致使张某体表广泛挫伤,多处大面积皮下肌肉淤血,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该犯认罪悔罪,被害人亲属均表示谅解,被害人有过错行为。

罪犯郭银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月、7月、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一般、一般、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银花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银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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