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61号 罪犯陈传兰,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1)泌少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传兰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06月0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陈传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至2009年9月间,陈传兰伙同他人先后将同一被害人李某某5次,把另外3个被害人各卖出1次。该犯系主犯。 罪犯陈传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和10月获得表扬;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传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传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5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