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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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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孔珍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63号 罪犯陈孔珍,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桐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孔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63号

罪犯陈孔珍,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桐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孔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6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2月7日交付河南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对陈孔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1月28日对陈孔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5月23日对陈孔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陈孔珍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陈孔珍与叶某某系夫妻关系,叶某某酒后经常打骂陈孔珍。1998年12月2日晚,叶某某酒后因琐事又与陈孔珍发生争执,陈孔珍想到叶某某酒后好找事生气,于夜里10时左右,趁叶某某熟睡之际,用木棒、铁锤打击其头部,致其死亡。被害人有过错,陈孔珍能够坦白认罪,被害人亲属予以谅解。

罪犯陈孔珍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孔珍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孔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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