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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全林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汤少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现年35岁,汉族,本科文化,原系某某区人民法院法警队副大队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5月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受贿罪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汤少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现年35岁,汉族,本科文化,原系某某区人民法院法警队副大队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5月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同年5月1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辉、贾卫红,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2)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珂、代理检察员刘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辉、贾卫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拖欠代理费一案承办人的职务便利,收受某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崔某(另案处理)所送现金7万元;利用担任张某某申请执行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和张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支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的职务便利,收受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柴某某(另案处理)所送现金2万元;利用担任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史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的职务便利,收受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所送现金8万元;利用担任偃师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和偃师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洛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的职务便利,收受偃师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存入6万元的交通银行卡一张;利用担任洛阳某某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毋某某、孔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的职务便利,收受洛阳某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共计人民币26万元。并为上述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

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其辩护人刘辉、贾卫红提出的辩护的意见是:王某某是一名工人,不是司法人员,没有办理执行案件的资格,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某某收受他人财物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王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综上,起诉书指控王某某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拖欠代理费执行案件承办人的职务便利,收受某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崔某(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7万元,并为其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强制执行申请书、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某某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执行和解协议书、支付执行款通知书、收据、某某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中原证券洛阳营业部对账单。

2、证人芦某某的证言:某某区法院法警参与办理执行案件,王某某是执行局综合组成员,一直干执行工作,某某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的案件是由王某某负责执行。

3、证人崔某的证言:我代理某某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某某公司代理费一案中,为感谢王某某的帮忙,送给王某某现金7万元。

4、证人石某某的证言:我和崔某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代理费一案中,2007年2月份左右崔某说送给办案执行人员王某某7万元作为好处费。

5、证人姜某某的证言:2006年7月10日崔某让我开具一张收到某某区法院执行款10万元的收据,其实事务所没有收到钱。

6、证人牛某某的证言:王某某多次给我打电话让某某公司给付执行款。

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某某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某某公司代理费一案由我负责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我在2007年2月份收受崔某现金7万元。

二、2008年8月份,王某某利用担任张某某向某某区法院申请执行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局和张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支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个案件承办人的职务便利,收受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柴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并为其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申请执行书、律师事务所委托书、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支付执行款通知书、收据。

2、证人柴某某的证言:我代理张某某申请执行的两个案件由王某某负责执行,为表示感谢,在2008年8月份我送给王某某2万元钱。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申请执行某某建筑公司、某某某某局两个案件由柴某某全权代理,柴某某给我说给了执行法官几万元钱表示感谢的情况。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张某某申请执行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局和某某支队两个案件由我负责执行,柴某某让我帮助执行,在2008年8月我收受了柴某某2万元钱。

三、200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史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和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个案件承办人的职务便利,在2011年4、5月份,分三次收受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8万元,并为其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申请执行书、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支付执行款通知书、收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账凭证、某某典当有限公司证明。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及证明材料:我公司申请执行的两个借款纠纷案件由王某某负责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王某某分三次收受我8万元钱。

3、证人赵某某、刘某某、曲某某的证言:听高某某说分三次给了执行案件的王某某8万块钱。

4、证人闫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某某区法院法警参与办理执行案件,王某某参与办理执行案件,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两个案件是由王某某具体办理的。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我在负责执行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两个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在2011年4、5月份分三次收受高某某8万块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