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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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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九红合同诈骗罪,袁九红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26号 罪犯袁九红,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17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袁九红犯合同诈骗罪,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26号

罪犯袁九红,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17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袁九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1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款项1176955.38元按比例予以发还被害人和被骗单位。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2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对袁九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变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32年8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袁九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郑州女子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袁九红于2004年至2009年间,分别以帮助他人购买低价房屋、租到便宜土地为名,和16人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承租合同,共骗取被害人约1300万元,仅退还30万元。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袁九红以能帮人办理北京户口为由,骗取李某等三人79万元。追缴在案117万余元。案发后不如实供述赃款的真实去向。

罪犯袁九红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3月、7月和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优秀。本院审理期间,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意见,今年1月份,驻狱监察室收到举报,袁九红等人对某罪犯进行殴打,袁九红在其中起主要作用。检察机关正在对袁九红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监狱对其提请减刑不当,检察机关不同意对袁九红减刑。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和监督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九红涉案金额1379万元,共退还和追缴147万余元,尚有1232万元没有退还,案发后不如实供述赃款的真实去向。同时,检察院认为袁九红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正在调查处理中,不同意对其减刑。综合原判情节和服刑表现,不能认定袁九红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条件,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九红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