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82号 罪犯许瑜娟,女,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新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许瑜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许瑜娟二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0076元。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于2012年11月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许瑜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许瑜娟夫妇因搞养殖欠下巨额外债,遂预谋绑架李某,并准备了老虎钳、电线、安眠药、猪嘴套、铁丝等作案工具。2012年1月20日,将李某骗至二人租房处,许瑜娟让李某喝完放有安眠药的爽歪歪饮料后,二人用猪嘴套套住李某头部,许瑜娟按住李某身体,田某又用电线、铜丝捆住其四肢,用布袋套住其头部,最后用钢管将其双臂固定。当晚向李某父亲打电话勒索赎金10万元,最后降至4万元。2012年2月1日凌晨,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被解救。李某因勒伤致右手2-5指完全性缺如,属重伤,六级伤残。该犯系主犯。 罪犯许瑜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记功。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许瑜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瑜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