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00号 罪犯贾琼鸽,女,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二七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贾琼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贾琼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30日,贾琼鸽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由苏某给受害人熊某介绍处女(苏某某)并能发生性关系为幌子,将熊某骗到一饭店房间内,熊某在与苏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该伙人闯入房间,冒充苏某某的亲戚朋友,以熊某强奸苏某某为由对熊某威胁、殴打,贾琼鸽还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恐吓熊某,当场抢走其1800元现金和一部汉王牌手机。赃款已由同伙家属代为退赔。该犯系主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罪犯贾琼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5000元已缴纳。自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琼鸽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琼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