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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春贵减刑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周刑执字第736号 罪犯刘春贵,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邓州市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春贵犯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周刑执字第736号

罪犯刘春贵,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邓州市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春贵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1年6月15日执行。2011年6月23日入狱(刑期至2024年6月7日止)。2014年5月26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刘春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春贵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李振华、刘涛及同监罪犯胡有富、李光普的证言、执行机关在监公示的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刘春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春贵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顺启

审判员  华学成

审判员  朱发亮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