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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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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国富,男,生于1959年5月20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590520343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水县巴村镇上城村二组。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7月1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国富,男,生于1959年5月20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590520343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水县巴村镇上城村二组。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2014年11月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11月24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1月2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一泓,女,生于1991年12月19日,身份证号码:36078119911219294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瑞金市黄柏乡马荠村阳光咀小组。因涉嫌诈骗,2014年6月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7月10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7月1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国华,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监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国富、刘一泓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新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国富、被告人刘一泓及其辩护人贾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国富经朱德朝(在逃)介绍与被告人刘一泓认识后,三人预谋,以朱国富是刘一泓的干爹、朱德朝是刘一泓的表哥,给刘一泓介绍对象为名进行骗婚,先后于2012年10月和2013年1月分别骗取漯河市召陵区青年乡冷饭庄村村民张河开人民币30000元,商水县谭庄镇王寨村村民王铁刚人民币21000元。后经张河开找朱国富追要,要回人民币10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国富、刘一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朱国富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国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服法。

被告人刘一泓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服法。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刘一泓在本案中是属于胁从犯的地位,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刘一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和认罪态度较好。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一泓虽构成犯罪,但具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其属于被人利用、胁迫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使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故建议对刘一泓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国富经朱德朝(在逃)介绍与被告人刘一泓认识后,三人预谋,以朱国富是刘一泓的干爹、朱德朝是刘一泓的表哥,给刘一泓介绍对象为名进行骗婚,先后于2012年10月和2013年1月分别骗取漯河市召陵区青年乡冷饭庄村村民张河开人民币30000元,商水县谭庄镇王寨村村民王铁刚人民币21000元。后经张河开找朱国富追要,要回人民币1000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朱国富因涉嫌销赃,于2001年10月2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11月6日被释放,期间羁押13日。2011年7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被告人朱国富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供认不讳。2、被告人刘一泓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供认不讳。3、被害人张河开陈述证明:2012年,我经媒人介绍认识了朱国富,并将外地女子刘一泓给我儿介绍对象,朱国富向我借钱,并打有借条,计30000元,后刘一泓跑了,后来朱国富还我10000元。及朱国富所打借条两张。4、被害人王铁刚陈述证明2012年侯大风给我儿子王村心介绍对象,我大哥王铁臣也同意,朱国富领着刘一泓见了面,朱国富要21000元,我把钱给我大哥王铁臣,王铁臣把钱给了朱国富,朱国富打个条,后来办了酒席,领了结婚证,后来刘一泓找不到了。及协议书:双方协条,甲方满议拿出21000元现金给女方。让我朱国富担保。交钱人王铁臣,收钱人朱国富,2013年元月25号。5、证人侯大凤的证言证明了其给王铁刚儿子介绍对象的情况。6、证人王铁臣证言证明侯大凤给其弟王铁刚儿子王村心介绍对象,见面时女方有朱国富、刘一泓,朱国富要21000元钱,还有协议,领了结婚证,后来刘一泓跑了,没再回来,我弟王铁刚报警了。7、辨认笔录,照片,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借款借条,协议书,(2011)商少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1年7月18日朱国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8、辩护人当庭提供一份瑞金市黄柏乡马荠村民委员会证明借以证明被告人刘一泓智力低下,对此公诉人无异议。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国富,刘一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5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朱国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一泓的辩护人辩称刘一泓系胁从犯的理由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商少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朱国富的缓刑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朱国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其中未被执行刑罚十一个月零十七天),总和刑期四年十一个月零十七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

三、被告人刘一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

四、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中未退还部分人民币41000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纯良

审判员  张丽亚

审判员  毛秀云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