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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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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洋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洋,男,1992年3月12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9203122991,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商水县谭庄镇张老村四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商水县人民法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海洋,男,1992年3月12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9203122991,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商水县谭庄镇张老村四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1月13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1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1月24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1月2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洋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13日中午,被告人张海洋伙同其哥张东方(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豫LS4118的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从漯河市窜至商水县郝岗乡,盗窃被害人王明齐的一辆蓝色“绿佳”牌两轮电动车和被害人陈冬果的一辆粉色“小刀”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合计价值人民币4450元。

2、2014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海洋伙同其哥张东方(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豫LS4118的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从漯河市窜至商水县邓城镇吴湾村附近,盗窃被害人屠春华的一辆红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9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海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愿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13日中午,被告人张海洋伙同其哥张东方(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豫LS4118的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从漯河市窜至商水县郝岗乡,盗窃被害人王明齐的一辆蓝色“绿佳”牌两轮电动车和被害人陈冬果的一辆粉色“小刀”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合计价值人民币4450元。

2、2014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海洋伙同其哥张东方(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豫LS4118的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从漯河市窜至商水县邓城镇吴湾村附近,盗窃被害人屠春华的一辆红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9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犯罪所使用工具豫LS4118的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一辆,已被商水县公安局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被告人张海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人王明齐、陈冬果、屠春华的陈述分别证明了其“绿佳”牌电动车,“小刀”牌电动车,“爱玛”牌电动车被盗的事实。3、证人李远朝、李贺雨证言均证明了买他人偷的电动车的情况。4、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2012)商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出所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2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海洋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海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

二、对被告人犯罪所使用工具豫LS4118的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