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广信,男,1935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35071564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胡吉镇夏老村二组。因涉嫌敲诈勒索,2014年11月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4年11月17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1月18日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4)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广信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全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广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夏广信在北京向去接访的胡吉镇党委副书记武金明索要现金30万元,最后经反复做工作,夏广信敲诈10000元,2011年至今,夏广信以韩顺牛欠钱不还(县法院已经判决,韩顺牛无力偿还)为由,多次到北京非访,并多次向前去接访的胡吉镇政府工作人员索要钱财,得不到钱,不回去。四年来胡吉镇政府为了稳控夏广信筹措资金4万元,并让其每年享受低保,夏广信每次得到钱后,都写永不上访保证书,事后仍多次进京非访。四年来共计向胡吉镇政府接访人员勒索现金共计18000元。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夏广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敲诈勒索系部分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夏广信辩称上访有这个事,我不是敲诈,我去北京上访没有敲诈,政府的人让我回家,我说我的钱连利息现在都30万元了,让我回去得给我30万元钱,后来给我1万元钱我回来了,后来这1万元钱公安局给我扣走了,有一次政府给我4万元钱,又给我要走2万元钱,我就得2万元钱,给我钱是说我家庭困难,照顾我的,我就得2万元钱。认为其是无罪的,是因该给其处理的没有处理,其该得到的没有得到,才去上访。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今,夏广信以韩顺牛欠钱不还(县法院已经判决,韩顺牛无力偿还)为由,多次到北京上访。四年来胡吉镇政府为了稳控夏广信筹措资金4万元,并让其每年享受低保,夏广信得到钱后,写永不上访保证书,事后仍进京上访。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夏广信在北京向去接访的胡吉镇党委副书记武金明声称要现金30万元,最后经反复做工作,给付夏广信10000元后夏广信同意从北京回家。 另查明,商水县公安局2014年11月7日已对被告人上述非法所得的10000元追缴,并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 被告人夏广信供述:上访过,我记得一共有十几次。每次去北京上访都是反映韩顺牛欠我钱一事,韩顺牛给商水县法院执行庭交3万元钱,法院执行庭不给我。从1994年到1998年我在胡吉镇供销社日杂门市部韩顺牛处共计存款四万多元钱,因他不还我钱,我把他起诉到人民法院,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决他还我七万多元钱,后他上诉到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院,均维持原判,但他一直没有还我钱,后来商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将韩顺牛拘留几天,至今没还钱,就因为这我去上访的。2011年我第一次去北京上访,我给他们要500元,他们没有给我;第二次去上访我给他们要1000元,不给钱我不回来,经双方协商给我500元,是胡吉镇政府武装部长(徐夏山)去接的我,第三次上访,胡吉镇政府武装部长(徐夏山)去接的我,我问他们要2000块钱,徐部长在北京给我1000块钱,我随徐部长从北京回来,到胡吉镇政府,孙书记又给我1000块钱。我到家后就开始和胡吉镇政府谈判,镇政府为了不让我到年底这段时间去北京上访,给我20000块钱,快过年时才把这个钱给我。2012年我又多次去北京上访,镇里为了不让我去上访,又给我解决20000元,我同意2012年一年不上访,2013年我又去上访,胡吉镇政府王镇长,派出所李所长去北京接的我,当时给王镇长要500块钱,到家后他只给我200元,2013年腊月我去北京上访,李镇长(李现东)去北京接的我,开始我给他说去八宝山去玩玩,他不愿意去,他只给我1000块钱,到家后,隔一两天我又去北京上访,李现东镇长去接的我,这次我给他要五千元,他不给我,我不愿意回来,在北京他给我一千块钱,因为他一直不给我解决完我的药费,我生气,隔几天我又去北京上访,李镇长去接我,给我一千五百元。我回家后没两天又去北京上访,阴历腊月二十三日下午李现东镇长在北京取两千块钱给我我才回来。2014年我有四次去北京上访,第一次一个叫小周的把我骗回来,没给我钱,第二次还是一个叫小周的人给我500块钱,第三次我和俺儿子(夏高峰)女儿(夏占)去北京天安门非访,把俺孩子拘留了。2014年11月2日去的第四次去北京上访,这次是武书记和李所长还有一个不知叫啥的接的我,当时我给武书记要30万元,不给30万元不回来,后来武书记说给我一万元,我才回来的。问:到北京你都反映何事?答:反映韩顺牛欠我钱不还。经法院判决后韩顺牛给法院交30000元,法院执行庭不给我。2,、证人武金明证言:自从2011年夏广信就去北京上访,他去北京上访有20多次,我共去北京接过他两次,第一次是2014年9月1日,第二次是2014年11月5日上午夏广信说给我30万元,我回去,后给他一万元后,他和我们一起回来了,夏广信每次从北京回来,都会到镇政府找书记、镇长,嘴里骂骂咧咧,夏广信依老卖老,以上访为由要挟政府,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还多次教唆、煽动胡吉镇的其他正常反映问题人员到北京上访,在我们镇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3、证人邝海涛证言证明2015年11月5日他同武金明书记去北京接夏广信,夏广信要30万元,给他一万元的情况,夏广信每次从北京回来,都会到镇政府找书记、镇长,嘴里骂骂咧咧,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还听说李现东给过他2000元,许下山给过他2500元。4、证人张海亚、李显东、许下山的证言均证明了去北京接夏广信,不给钱不回来的情况。5、书证:商水县公安局扣押夏广信一万元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由李玉川领取、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013年4月16日夏广信因到天安门周边非访被处以行政警告,民事判决书、执行手续材料、领条、领款单三张(接夏广信时给夏广信共计款18000元,由胡吉镇人民政府支付)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广信以上访不回家为由,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敲诈勒索300000元(部分未遂)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广信张口索要300000元时,是抱着得多少是多少的心理,后其同意得到10000元后从北京返回,故其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0000元(既遂),被告人夏广信的敲诈犯意应从最后一次上访(2014年11月5日)开始产生,以前所得不应认定为敲诈。被告人夏广信非法所得的10000元已被追缴,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广信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魏振奎 审判员 王纯良 审判员 张丽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