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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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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女,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鹿邑县卫真办事处。于2006年8月2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09年8月16日被鹿邑县公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鹿邑县卫真办事处。于2006年8月2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09年8月16日被鹿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11年11月2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14年2月28日被鹿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14年3月27日被鹿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艳丽,系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本院依法进行第二次开庭,因播放视听资料涉及她人隐私,本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瑾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孙艳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2月至5月中下旬,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在鹿邑县卫真办事处、鹿邑县委门口、河南省公安厅信访大厅、河南省信访接待中心门口无故吵闹、辱骂,手敲铝盆、金属饭缸,身着状衣,致使交通拥堵,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4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对张某某进行侮辱谩骂,致使张某某不能正常工作。

1.2014年2月26日、2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到鹿邑县卫真办事处无故大吵大闹,并让办事处给其解决钱财。

2.2014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又多次到鹿邑县县委门口,手敲铝盆拦门吵骂,引发多人围观。

3.2014年5月上中旬,被告人吴某某身着状衣、手敲金属饭缸到河南省公安厅信访大厅门前吵闹辱骂,引发多人围观。

4.2014年5月中下旬,被告人吴某某身着状衣、手敲金属饭缸到河南省信访局接待中心吵闹辱骂,引发多人围观,致使接待中心门口交通拥堵、接待窗口无法正常办公。

5.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鹿邑县人民医院体检科对其体检结果不正确为由,多次到鹿邑县人民医院体检科吵闹,并对给其进行体检的医院工作人员张某某侮辱谩骂,致使张某某不能正常工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不是事实,其是去反映问题的,没有辱骂过,要求还其自由。其找过张某某一次,没有骂张某某。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虽多次到国家机关,但事出有因,被告人到卫真办事处确实是解决生活问题的,被告人已经是六十多岁的老人,身体有病,望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至5月中下旬,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在鹿邑县卫真办事处、鹿邑县委门口、河南省公安厅信访大厅、河南省信访接待中心门口无故吵闹、辱骂,手敲铝盆、金属饭缸,身着状衣,致使交通拥堵,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1.2014年2月26日、2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到鹿邑县卫真办事处无故大吵大闹,并让办事处给其解决钱财。

2.2014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又多次到鹿邑县县委门口,手敲铝盆拦门吵骂,造成县委门口不能正常通行。

3.2014年5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身着状衣、手敲金属饭缸到河南省公安厅信访大厅门前吵闹辱骂,引发多人围观。

4.2014年5月中下旬,被告人吴某某身着状衣、手敲金属饭缸到河南省信访局接待中心吵闹辱骂,引发多人围观,致使接待中心门口交通拥堵、接待窗口无法正常办公。

5.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鹿邑县人民医院体检科对其体检结果不正确为由,多次到鹿邑县人民医院体检科吵闹,并对给其进行体检的医院工作人员张某某侮辱谩骂,致使张某某不能正常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002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大何庄的何坤把俺女儿杜淑华打成轻伤,何坤没有被判刑,也没有赔偿,从那以后我就开始上访,我去过北京,去过省里,县委、县信访局、卫真办事处我都多次去过,因为上访我也被劳动教养过,也被治安拘留过。我上访都是正常上访,没有闹过、吵过,也没有侮辱谩骂过,再说我上访,也拘留过我了,已处理过了。2014年5月份,我没有去上访过。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4年2月28日,鹿邑县公安局卫真派出所民警带着吴某某来体检,是我接待的,我记得吴某某血压高,血常规、B超、心电图、胸部X线透视均正常,体检结束后,吴某某对我院给其检查结论不满,不让我们在体检表上签字,后吴某某被派出所的民警带走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概过的有十多天,一天上午,吴某某和另外两个妇女,该两位妇女也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在我们体检科做的体检,她们一块到体检科找我,以我给她们体检作弊为由,让我给她们解释,为什么她们有病,我们没给体检出来,我给她们解释,我们给违法人员体检就检查血压、血常规、B超、心电图、胸部X线透视五项,其他不在体检之列,吴某某在我们体检科办公室不让我工作,对我进行人身污辱,骂我不平良心,黑医生,致使我无法工作,后吴某某拿一个不锈钢饭盆,用木棍敲击饭盆,嘴里还是不干不净对我进行污辱,致使人民医院门诊大厅聚集了好多人,使人民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影响,后吴某某等人又堵住体检科办公室的门,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不让我外出,并继续在办公室对我进行人身辱骂,后我拨打110报警,派出所的民警到后,经劝解,我才脱身。当天下午,我也没敢上班。我在场知道的至少两次,都是堵住我的办公室对我进行人身辱骂,在县人民医院门诊大厅敲着不锈钢饭盆对我进行辱骂,致使县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不能正常进行。据我们科的工作人员讲,我不在单位的时候,吴某某也到我们医院体检科找过我。

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吴某某是一个非法上访户,到卫真办事处无理取闹,数次吵闹行为导致卫真办事处无法正常工作。吴某某具体到卫真办事处闹过几次我记不清了,我记得2014年2月26日上午,吴某某到卫真办事处大吵大闹,高声喊叫政府和公安部门把她丈夫吓死了,党和政府真黑,没有说理的地方,共产主义好老百姓饿的满街跑等等,一直持续40多分钟。2014年2月28日上午,吴某某又到卫真办事处大声吵闹,依然高声喊叫党和政府真黑,没有说理的地方之类的话。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吴某某经常到卫真办事处吵闹。2014年2月份左右,吴某某带着被褥和吃的到卫真办事处办公室,躺在办公室长条凳子上,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和领导问她有什么事,她说家里没有人问她的事了,让办事处管她吃住。还有2014年2月下旬,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吴某某上午到卫真办事处,大喊没有人问她的事,共产党里没有好人,共产党的领导给老鳖一样不露头等等,一直闹到下午两点左右才走。这事过的有两天,吴某某再次到办事处喊骂,内容和上次相同,最后去了鲍主任办公室,要求鲍主任给她解决点看病钱,鲍主任不同意,她就赖在鲍主任办公室不走,最后办事处的两位同事和吴某某一起去医院挂了针,此事才算结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