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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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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生于1988年6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曙光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少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88年6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曙光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2月3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在任百威英博雁荡山啤酒有限公司郑州办事处业务员期间与赵某某认识,后沈某某在无权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代理“雁荡山”啤酒的情况下,未经公司允许,私自与赵某某签订“雁荡山”啤酒经销合同,并称签订此合同可让赵某某成为安徽省亳州市“雁荡山”啤酒的县级代理商。2012年5月底,被告人沈某某让赵某某分两次往户名为曹江毅的邮政银行储蓄卡(卡号62159949*********21)汇货款共计47000元,并谎称该账户为公司账户,以获取赵某某的信任。随后被告人沈某某从鹿邑县“雁荡山”啤酒代理商处调取了152件瓶装啤酒(折合人民币4560元)发给赵某某,后更换了手机号码逃窜。

被告人沈某某辩称,认罪,是投案自首,且退赔了被害人的款项和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在任百威英博雁荡山啤酒有限公司郑州办事处业务员期间与赵某某认识,后沈某某在无权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代理“雁荡山”啤酒的情况下,未经公司允许,私自与赵某某签订“雁荡山”啤酒经销合同,并称签订此合同可让赵某某成为安徽省亳州市“雁荡山”啤酒的县级代理商。2012年5月底,被告人沈某某让赵某某分两次往户名为曹江毅的邮政银行储蓄卡(卡号62159949*********21)汇货款共计47000元,并谎称该账户为公司账户,以获取赵某某的信任。随后被告人沈某某从鹿邑县“雁荡山”啤酒代理商处调取了152件瓶装啤酒(折合人民币4560元)发给赵某某,后更换了手机号码逃窜。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沈某某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2年5月,在鹿邑县一个叫赵某某的人找到我,要求在亳州市谯城区代理雁荡山啤酒。当时公司要求县级代理商首批打款要达十万元以上,赵某某只能拿出四万元钱,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我没给公司说,就对赵某某说可以做。然后以公司的名义和赵某某签了一个协议,并把我捡来的“曹江毅”身份证开的农业银行卡账号发给了赵某某,对他说是公司的账号。随后赵某某往这张银行卡上打了四万元钱,我就从鹿邑县经销商张洪伟那儿给赵某某发了150件左右瓶装雁荡山啤酒。赵某某又要易拉罐啤酒,我对他说公司一般都是1000件以上才发货,让其往曹江毅账号上面再打七千块钱,赵某某就打过来七千块钱,然后我就到郑州去开会了。开会回来赵某某的老婆说不做了,我和她沟通了几遍,因为我把货源已经联系好了,又加上想多卖点货多赚点,我们交涉了几次。后来在郑州中原路我碰车了,一直处理保险的事,耽误了几天,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不干了,让把钱退给他。因为我是违规操作,怕公司知道这事,我一想干脆不干了,也不去公司上班了,把手机号码一换就不再理赵某某了。我没有代表公司和经销商签订合同的权利,只有公司的张铁建一个人有这权利。我给赵某某说曹江毅的账户是公司账户是因为怕赵某某知道是我的个人账户不打钱,只有告诉他这是公司的账户他才相信。在鹿邑假借公司名义与赵某某签订的合同签过之后我就拿走了,事后这个合同书没有交给公司。因为要做雁荡山啤酒的代理最低限额十万元钱,赵某某出不了那么多钱,达不到标准,我为了扩大销售额而未经公司的允许私自与赵某某签订合同,也没有告诉公司这份合同的事情,只是在别的经销商处给赵某某调啤酒。赵某某打的钱我不干后到外地花了。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我来报案的,我被人骗走了47000元钱。2012年5月15日左右,我在鹿邑县北关国营浴池洗澡时认识了一个叫沈盟盟的男子,他自称是经销雁荡山啤酒的业务员,正好当时我没事做,就跟着他在鹿邑跑了两天业务。之后给他说我打算代理雁荡山啤酒在安徽亳州的业务,他给我出示了他们公司的合同,上面写明一箱易拉罐啤酒进价45元,一箱瓶装的进价30元,不能串货等,让我签了合同,并告诉我签过合同后就表示我在亳州市代理雁荡山啤酒了,签过合同后他将合同拿走了,说是给厂家出示,也没有给我留一份。之后我让他发900箱易拉罐啤酒和152件瓶装啤酒。2013年5月底他和我一起到鹿邑县北关杨园菜市场对面邮政储蓄银行往他提供的账户为62159949*********21账户名曹江毅的账户上汇了40000元人民币,汇款后交易凭条被他拿走了。他说这个账户是他所在百威英博集团财务部的账户。打款后两天沈盟盟就拉152件雁荡山瓶装啤酒到我家中,还让我打了一张收到条。5月29日,他给我联系说汇的货款不够装一车啤酒,让再给他汇去9000元,我告诉他现在只有7000元,他就给我发了个短信,上面显示一个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62159949********21及曹江毅的名字及公司名字,让我给这个账户汇款。我在5月31日往这个账户转了7000元人民币,汇款后我给他联系,他一直说这两天就发货,但是到2012年6月3日左右再给他联系时他的手机就关机了,至今一直联系不上。6月12日我等不及了,就到郑州市航海西路雁荡山啤酒公司的办事处问什么情况,那个公司的经理告诉我沈盟盟是他们公司的业务员,但是我要想代理他们公司的啤酒应该去郑州和公司签订,现在公司内没有与我签订合同的记录,也没有给我发货的记录。他们公司也无法与沈盟盟联系上,也没有叫曹江毅的人,账号62159949********21也不是他们公司的账号,建议我回来报案。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在鹿邑代理雁荡山啤酒品牌进行销售。我是来证实赵某某被骗一事的。距今一个星期之前,赵某某来问我有没有见到我的业务员沈盟,我说最近没有见到过他,我问出什么事了,他说给沈盟汇了47000元后,沈盟只给他发152件瓶装啤酒后就再也联系不到沈盟了,给沈盟打电话手机关机。我当时告诉赵某某,估计沈盟有什么事情,等三天再联系他。第二天,雁荡山啤酒公司郑州办事处的张经理给我打电话问我最近有没有见到沈盟,说他也联系不上沈盟了。我联系不上沈盟,就到他平常去的鹿邑县北关国营宾馆,宾馆人员告诉我沈盟已经退房,也不知道去哪了。我听厂家说沈盟这种业务员是不能碰啤酒买卖的钱财的,只可以谈业务,不可以签合同。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与张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