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贺大鲜,女,38岁,汉族,住商水县谭庄镇国营农场五分场。 诉讼代理人,付奎,男,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喜,男,生于1953年5月10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5305102950,汉族,文盲,住商水县谭庄镇国营农场五分场。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4年7月2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喜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贺大鲜的诉讼代理人付奎、被告人赵喜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赵喜与被害人贺大鲜因两家相邻的耕地发生纠纷,双方引起吵骂。2014年7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赵喜与被害人贺大鲜在赵喜家门前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害人贺大鲜用棍打赵喜时,棍被赵喜的爱人顾线夺走,被告人赵喜随即回到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吆喝道:“我砍死你。”便向被害人贺大鲜冲去,在冲向贺大鲜的过程中,将上前阻拦的顾线、顾用二人先后甩倒在地,被告人赵喜冲到被害人贺大鲜面前后用手抓住贺大鲜的头发,持菜刀照贺大鲜脖子处连砍三刀,被害人贺大鲜当场被砍昏倒。经商水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贺大鲜失血性休克、颈4左侧横穿、上关节突粉碎性骨折、左侧下颌骨升支粉碎性骨折及左侧肩胛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喜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致被害人重伤,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被告人辩称:我没有说砍死她,咋砍住她的我记不清了,她的棍没有被夺走,我不是故意杀人,我拿刀只是想吓唬她,没有连砍三刀。我愿意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喜系被害人贺大鲜的姨夫。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赵喜与被害人贺大鲜因耕地发生纠纷,双方引起吵骂。2014年7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赵喜与被害人贺大鲜在赵喜家门前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害人贺大鲜用棍打赵喜时,被告人赵喜随即回到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冲向被害人贺大鲜,将上前阻拦的顾线、顾用二人先后甩倒在地,被告人赵喜用手抓住贺大鲜的头发,持菜刀照贺大鲜脖子处连砍三刀,被害人贺大鲜当场被砍昏倒。经周口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贺大鲜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就民事部分申请撤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喜供述:早上5点多贺大鲜在俺家门口那喊着我的名字骂,我忍不下去了,到厨房里掂把菜刀出来想着吓唬她,不骂就算了。她还骂,我实在忍不下去了,就拿 刀砍她了,不止一刀,当时贺大鲜把我气坏了,我情绪非常激动,回家拿起一把菜刀就砍贺大鲜,直到贺大鲜倒地不动了,我才停止砍她,我只记得我往贺大鲜的脖子处砍的那一刀,别的我记不清了。2、被害人贺大鲜陈述:因赵喜于2014年7月24日把我们进地的路刨断了。7月25日早上5点多快6点时,我在我们村南北柏油路与去东边厕所的交叉口处碰见赵喜了,我就和赵喜理论,说着我就和赵喜骂起来了,我姨顾线(赵喜妻子)和我妈顾用都过来劝我和赵喜,劝着往赵喜家方向走,走到赵喜家门口的南边柏油路上我和赵喜又吵骂起来了,这时我从赵喜家的厨房屋檐下拿起一把杨木棍要去敲赵喜,还没有敲住赵喜,棍就被顾线夺走了,赵喜回自己院子里拿着一把菜刀出来了,赵喜拿着刀说:“我砍死你。”顾线赶紧拦赵喜,赵喜把顾线一下子甩倒了,顾线起不来了,我母亲也去拦赵喜,赵喜也把我母亲甩倒了,赵喜到我面前抓住我的头发拿刀砍我的左边脖子处,我就知道这些。3、证人于全民证言:我在家听见外边有人吆喝说“砍住人了。”我就赶紧跑出去看,看见贺大鲜在地上躺着,身旁有血,支桂英把上衣脱了捂住贺大鲜的伤口,我就赶紧给派出所所长打电话,这时俺村的邱守正、崔国战、邱先科、郭秀业几个人上去把刀夺过来,赵喜又跑到自己家拿一个铁锤,照自己头上夯,几个人又把锤夺过来,就把赵喜手脚捆起来。4、证人邵军营证言:大概早上七点左右,我听见外边有人吆喝“救命”,看见赵喜右手举着刀,左手扒着贺大鲜的头,往贺大鲜的左边脖子那砍,砍了三下,贺大鲜就头朝东、脸朝上躺那了,地上身上都是血。曹四现从后面抱着赵喜的手将刀夺下,赵喜就寻死,我和邱守正、邱先科将赵喜捆起来了。5、证人顾用证言:我家和赵喜两家的地挨着,因地边产生矛盾。昨天上午在赵喜家门口,我过去时,赵喜正拿砖头扔大鲜哩,被人夺过来了。今早上,赵喜去俺东边厕所回来碰见大鲜,就吵起来了。没说几句话,赵喜回家拿把刀出来,我和顾线上去拉,他把我甩一边,把顾线摔倒,骨头都摔坏了,冲到大鲜跟前,把大鲜砍的给啥上,那血淌的,我在地上也没看见赵喜砍俺闺女几下。6、证人曹四现证言:早上5点多时我看见赵喜、贺大鲜、顾用三人在吵架,吵着吵着,赵喜回家拿一把刀出来了,气势汹汹的朝贺大鲜跑去,顾线、顾用就上前拦他,随即我听那边顾用在大哭喊叫,在我跑过去的过程中,看见赵喜把顾现甩倒在地上,赵喜拿一把菜刀正朝贺大鲜身上砍,连砍三刀,我跑到地方看见贺大鲜躺在地上不动了,贺大鲜脖子处流了很多血。我把菜刀从赵喜手中夺了下来,邱守正从后面抱住了赵喜。7、证人刘小花证言:早上5点多我去浇地,走到赵喜外面的柏油路时,看到赵喜、顾现、贺大鲜、顾用在路上吵架,我走到贺大鲜身边劝贺大鲜回家,贺大鲜不让我管。我走了大概二十米,听到后面“噗咚”一声,我扭头一看,看见顾现摔倒在地上,我赶紧去扶顾现,这时我一抬头,看见贺大鲜在那躺着,脖子里有血,赵喜手里拿着一把菜刀,我赶紧喊人,我们农场的人都出来了,有人打电话报警了。8、证人邱守正证言:我听见外边有人吵架,我出门刚拐到我家北边的东西路上,看见东边有几个人,我赶紧过去,到了跟前我看见贺大鲜头朝东在南北柏油路西半边的地上不动了,眼也闭着,脖子处和身边地上有许多血,赵喜在他家的门口处摆理。我就赶紧从赵喜身后抱着赵喜往他院子里拉,赵喜说要自杀,赵喜挣扎着用右手从地上拿起一把锤子就往自己头上砸,赵喜的头流血了。我赶紧把锤子从赵喜手中夺下。随后,邵军营、邱先科我们三人用绳子把赵喜捆住了。9、证人顾线证言:2014年7月25日早晨5、6点时,赵喜去解手回来碰见贺大鲜,两个人就开始骂,骂着骂着,我和顾用都赶到了,我和顾用劝没有劝住,赵喜往家走,贺大鲜在后面跟,到了我家门口的柏油路边时,赵喜和贺大鲜又开始互相骂,骂着骂着,贺大鲜从我家厨房外边的屋檐下拿起一个木棍要敲赵喜的头,还没有敲住,我把棍从贺大鲜手中夺走了,赵喜就回到我家院子里,拿着一把菜刀出来了,我赶紧去拦赵喜,赵喜把我甩倒了,我当时就晕过去了,等我醒来后,我看见有几个人在我家院子里用绳子把赵喜捆住了,我看见贺大鲜躺在离我不远处的地上。不一会,贺大鲜被120车拉走了。我听见旁边有人说赵喜拿刀砍贺大鲜了。10、证人崔爱国证言:早上五六点时,我听见外边有人吆喝说砍住人了,我就赶紧跑出来看,看见俺村的贺大鲜在俺家大门口北边的地上躺着,头朝东,脸朝上,身旁有血,左边脖子那有个伤口,有三指宽,俺妻子支桂英把上衣脱了赶紧捂住贺大鲜的脖子,后贺大鲜被120拉走了。11、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无前科证明、商水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二份、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一份、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医疗费票据(复印件)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且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