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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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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付元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付元,男,生于1954年3月15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5403154631,汉族,文盲,农民,住商水县白寺镇靳庄村五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4年7月9日被商水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付元,男,生于1954年3月15日,身份证号码:412723195403154631,汉族,文盲,农民,住商水县白寺镇靳庄村五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4年7月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21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7月22日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永堂,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付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付元及其辩护人刘永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7日至2014年6月8日,被告人靳付元先后两次到商水县白寺镇白寺中心社区“永泰新城”,用菜刀将该社区彩钢围墙、监控光纤、监控电源线等物品毁坏。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9667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靳付元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6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害人在此起犯罪中有过错,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靳付元辩称有这个事,但价值3000元也没有,我没有毁坏他的电缆线,就3根摄像头线走我麦地过了,我给他毁了,他们耽误我收麦了,在我地里乱扔东西,还有钢筋,影响我收麦,收割机都不愿意收我的麦,怕损坏收割机,最后我种的玉米有被压的,有被拔的,是他们干的。我愿意认罪。

辩护人意见:一、推倒损毁“永泰新城”社区彩钢围墙及其它物品的行为,不是靳付元一人所为。二、本案据以认定靳付元犯罪的现场勘查记录,属无效证据。三、本案据以认定靳付元犯罪数额的价格鉴定结论,不具有真实性和公正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四、“永泰新城”小区为非法建筑,开发商圈靳付元土地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综上所述,认定靳付元有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宣告靳付元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至2014年6月8日,被告人靳付元先后两次到商水县白寺镇白寺中心社区“永泰新城”,用菜刀将该社区彩钢围墙、监控光纤、监控电源线等物品毁坏。经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9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被告人靳付元别名靳二元供述:社区的围墙把我的地围在社区的地里了,收麦的时候我地里发现有钢筋,收割机不愿给我收麦,我苦恼,我就把围墙给砸了。我使用铁铣和菜刀把社区的围墙砸毁了。我第一次是上午砸的社区东侧的围墙,第二天下午我砸毁的是西侧的围墙。2、被害人胡士成(商水县白寺镇新型社区建设项目经理)的证言证明靳庄村村民靳二元用斧子把白寺镇新型社区的铁皮围墙砍倒了。白寺镇新型社区建设用地用的是靳庄村的土地,靳二元的麦地就是社区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用户都签订了用地合同,但只有靳大元、靳二元兄弟二人的土地还不同意被社区征用,后来通过各方面做工作,仍然没有结果,当时社区开工建设的时候,靳大元、靳二元兄弟二人的土地被圈在社区围墙以内了,但为了他兄弟二人耕种方便,专门给他兄弟留了一个门。3、证人袁文俊证言证明了其因阻止靳二元砍社区东侧围墙被靳二元追打的情况,并证明了后来靳二元又把西侧围墙砍倒及监控电缆砍断的情况。4、证人魏九如证言证明了靳二元把社区东、西侧围墙砍倒及砍断西边监控光纤电缆的情况。5、证人徐保平证言证明了靳二元砍毁社区东、西侧围墙的情况。6、证人李新奇证言其是负责白寺镇新型社区建设的,因为征地多次做靳大元、靳二元的工作。2014年6月7日接到胡士成电话,胡士成说靳二元正在砍毁社区的围墙。我就带领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松涛立即赶往现场,同时也联系靳庄村支部书记靳立功到现场,我赶到现场时,派出所民警正在做靳二元及靳大元夫妻的工作,社区的围墙已经被砍坏了三、四米。当时现场围观群众比较多,后来我和民警刚刚离开现场,靳二元又开始砍社区的围墙,我们再次去劝阻,我们刚离开,靳二元又开始砍,如此反复几次,直到中午靳二元才停止砍社区的围墙。第二天胡士成又给我打电话说靳二元又在砍社区西侧的围墙,我没有去现场,就给派出所的赵所长打电话说明了情况,赵所长安排民警到现场去了。这天下午靳二元又把社区西侧的围墙砍毁了三十多米。7、证人靳立功(靳庄村支部书记)证言证明2014年6月7日靳二元砸社区东侧的围墙,共毁三十多米,围墙上的监控光纤电缆也被砸断了,6月8日下午,靳二元砸社区西侧围墙我不知道,当时我不在现场,不过后来我看到社区西侧的围墙也被砸毁了三十多米,监控光纤电缆也被砸了。靳大元、靳二元兄弟不同意社区征用他的土地,村干部和镇政府人员多次做他们的工作,他们仍不同意让社区征用他们的土地,社区为了施工安全,拉起了围墙,把靳二元和靳大元的土地围在了社区之内,社区为了他们耕种方便,给他们留了一个大门,前几天,靳大元在收割小麦时,自称在他的麦田里发现了钢筋,靳二元就依此为借口,才把社区围墙砍毁的。8、证人李松涛证言证明:2014年6月7日上午,我和李新奇镇长正在王演庄防火指挥部检查防火工作,李新奇接到白寺镇社区指挥部项目经理胡士成的电话后,就让我和他一起到社区,到社区后,看见社区东侧的围墙已经被砍了三、四米了,围墙上的电缆也被砍断了,当时现场的群众很多,派出所民警正在给靳二元及其家人做工作,我和李新奇也给他们做工作,我们做完工作,刚到社区指挥部,靳二元又在用铁锨和斧子砸围墙,后来派出所民警和李新奇多次做靳二元工作,靳二元还是继续砸社区围墙,到了中午才停止。9、证人王杭州证言证明了其给靳付元收割小麦时没有发现地里有人故意安放的钢筋,发现了一个腐蚀的建筑用卡钩和和一个一米多长的钢筋,都是平放的,没有影响收割。10、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商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白寺镇白寺中心社区2012-2020年村庄规划的批复文件、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商水县人民政府申报商水县巴村镇尚城等三个村31各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请示的批复文件(含本案所涉白寺社区),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现场图、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情况说明、商水县公安局情况说明、项目开工报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1、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证人靳金山等20人证言,借以证明该20证言人均为直接参与推墙者。(2)、证人靳全德等14人证言(现场目击证人)借以证明当时损坏、推到彩钢圈围墙的行为并非靳付元一人行为(该34份证言系被告人近亲属在村里征集后交给辩护人)。(3)、彩钢围墙网上查询价格截图4页及报价单一份、8芯光缆网上查询价格截图一页、喷绘价格网上查询截图一页、证明一份、票据4张。证明彩钢围墙价格平均不超过15元一平方米,8芯光纤单价不超过一元每米,喷绘不超过10元每平方米,借以说明商水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关于上述物品的估价不真实、不客观,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4)、彩钢围墙照片4张,证明涉案围墙单块铁皮宽0.96米,高2.45米,根本没有3米宽的,借以进一步说明22块铁皮围墙面积只有51.74平方米,根本达不到161.7平方米,本案中的价格鉴定和现场勘察记录不真实、不客观。公诉人认为现场勘查笔录明确记载了被毁财物的种类、面积,不存在来源不清。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