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5年6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50609083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水县汤庄乡西口头村四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6月16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令生、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1日21时30分,在商水县老城路与健康路交叉口南,被告人顾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P8E001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后投案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21时30分,在商水县老城路与健康路交叉口南,被告人顾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P8E001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顾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顾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周口市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商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