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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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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霄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刑初字第00052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霄,男,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12月2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刑初字第00052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霄,男,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12月2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月7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军堂,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婉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霄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霄及其辩护人蒋军堂、李婉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6日17时35分,被告人陈霄驾驶豫HC3279/豫HP11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周口市周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彭新庄路段躲避车辆时,与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邓某相撞,造成邓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第三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霄负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霄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霄犯罪后主动报警并拨打120积极施救被害人,到案如实供述,属自首。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系初犯、偶犯,通过补偿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17时35分,被告人陈霄驾驶豫HC3279/豫HP11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周口市周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彭新庄路段躲避车辆时,与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邓某相撞,造成邓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第三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霄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霄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的自己罪行。通过补偿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调查核实笔录;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单、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尸检委托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户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和解协议、交款条、谅解书;鉴定意见: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霄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的自己罪行,属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霄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亲属补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陈霄从宽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关 海

审判员 张 晖

审判员 朱景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