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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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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重婚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重婚,于2015年3月2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重婚,于2015年3月2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成才,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重婚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造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成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年初,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某结婚并于同年7月27日办理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子女,2012年8月刘某某与张某某吵架后离家出走。2014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和刘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朱某某在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据此,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构成重婚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但辩解与朱某某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但是刘某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两个子女需要照顾,建议法庭从轻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初,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某举行婚礼同居,同年7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子女,2012年8月份,刘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吵架后离家出走。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在太康县人民法院起诉与刘某某离婚,2013年10月28日太康县人民法院缺席判决二人不准离婚。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和刘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媒人介绍与朱某某在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结婚证复印件、婚姻登记档案、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手机检查笔录、QQ聊天记录、聊天图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