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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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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科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西少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05月0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5)西少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05月0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卫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02月1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P9A912号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华县至艾岗乡公路潘岗村西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及时拨打110和120,积极抢救伤者,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白某某、王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证及驾驶信息查询单、行车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酒精含量测试单,(西)公(刑)鉴(尸检)字(2015)018号鉴定文书,西公交认字(2015)第020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尸体处理通知书,发破案报告,西华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及时拨打110和120,积极抢救伤者,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02月18日起至2016年05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鹏志

审判员 :董海军

审判员 :李灵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