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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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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军杰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5)西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军杰,男,1981年4月6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4月1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西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4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5)西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军杰,男,1981年4月6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4月1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西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4月2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亚辉,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军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

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毛震、被告人秦军杰及其辩护人张亚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秦军杰驾驶豫K9996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桥乡后石羊路口时,与推自行车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王某相撞,王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秦军杰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秦军杰的行

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秦军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亚辉辩称,被告人秦军杰认罪、悔罪,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秦军杰驾驶豫K9996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黄

桥乡后石羊路口时,与推自行车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王某相撞,王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秦军杰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秦军杰的家属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秦军杰向被害人家属提供其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配合被害人家属获得理赔;除保险公司理赔外,被告人再赔偿被害人家属55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秦军杰予以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军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某、曹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西华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违纪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军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秦军杰认罪、悔罪,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军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