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保林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刑初字第00053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保林,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1月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月19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刑初字第00053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保林,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1月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月19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齐帆,河南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保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保林及其辩护人张齐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3日9时45分许,被告人刘保林驾驶豫PC7105号货车沿周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苑寨街上时,与推着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苑某相撞,造成苑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保林负事故主要责任,苑某负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刘保林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保林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苑某本身有脑梗塞病,年岁已高对其自身的死亡存在一定原因,被告人刘保林在案发后积极拨打110报警、120施救,并支付部分医疗费,对被害人亲属又进行了积极的民事补偿,取得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日9时45分许,被告人刘保林驾驶豫PC7105号货车沿周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苑寨街上时,与推着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苑某相撞,造成苑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保林负事故主要责任,苑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保林积极拨打110报警、120施救,并支付部分医疗费。2013年12月7日被害人苑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其死亡原因系腰背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脊椎损伤合并多器官功能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苑某发生车祸后一切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均由其侄子苑甲垫付。苑某死亡前立下遗嘱,嘱述其死亡后一切财产及应得赔偿款全部归苑甲继承。

又查明,被害人苑某系五保户,2013年2月18日经本村村委会调解达成赡养协议,协议规定苑某的生活、生病、日常费用由苑某侄子苑甲负责,苑某死亡后其一切财产由苑甲继承。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查苑甲就民事赔偿已在本院另行起诉,现在诉讼中。经调解被告人刘保林家属一次性补偿苑甲三万元人民币,取得苑甲谅解,苑甲请求对被告人刘保林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保林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苑某的陈述、证人张某证言、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刘保林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被害人苑某诊断证明书、侦查机关通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刘保林到案情况说明补充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鉴定意见: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补查证据及民事调解证据:李埠口乡苑寨村委会证明二份、原民事起诉书、立案表、庭审笔录、委托协议等证据21页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保林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保林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报警并施救,其亲属对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系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保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黄 华

审判员 朱景玉

审判员 张 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