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刑执字第551号 罪犯党曙光,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商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周口监狱服刑。 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党曙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22日入狱服刑。 2015年6月25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党曙光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符合标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党曙光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刘守新、轩兆强及同监区罪犯单佰军、靳雨松的证言、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党曙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及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党曙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廷军 审判员 胡江涛 审判员 张建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