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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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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马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刑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2日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刑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2日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男,1974年5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3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马某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新彬、李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份,被告人徐某找到被告人马某让其帮忙找人造假病历,马某找到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使用徐某提供的尹某的身份证、农合信息找人伪造了假病历,徐某利用该假病历到沈丘县农合办骗取农合款19982.39元。

2012年底,被告人徐某再次找马某帮忙造假病历并提供申某某的假病历,徐某利用该病历到沈丘县农合办骗取农合款14314.94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退还34296元赃款。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马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处罚。

被告人徐某、马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2012年底,被告人徐某找到被告人马某让其帮忙找人造假病历报补农合款,后马某找到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使用徐某提供的尹某、申某某的身份证、农合信息找人伪造了假病历,徐某利用该假病历到沈丘县农合办分别骗取农合补助款19982.39元、14314.94元。

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徐某向沈丘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还34297元赃款。庭审中,被告人徐某、马某认罪、悔罪。

2013年8月2日,被告人徐某、马某主动到沈丘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委投案后,到沈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徐某供述

2012年,我用伪造的假病历,共骗取了两次农合报补款,一次是19000多元、一次是14000多元。

我因身患糖尿病在郑州住院治疗期间,看到医院楼道、卫生间贴的小广告,称可以伪造假病历,我知道农民有农合本,凭病历可以报补,就产生了伪造假病历到农合办骗取农合报补款的想法。我出院后,就开始实施这一计划,但我弄不来可以报销的病历。我找马某说起这事,我把某的户口本、身份证、农合本信息抄下来交给了马某,过了一二十天,马某把一套假病历交给我,我问人家要多少钱,他说人家要2000元钱,我就给马某2000元钱。我拿着这套假病历和尹某的户口本、身份证、农合本到县卫生局农合办找到赵某某说亲戚在外打工住院没有回来,让他帮忙办理一下农合报补手续,赵某某把手续收着后就给我开了一张农合报补回执单,然后我就报补,领了19000多元。

2012年12月份,我领了第一笔钱后,买了一个疗程治疗糖尿病的胰岛素泵,花了二万多元,加上耗材,钱不够用,我又让马某帮忙。我把申某某的姓名、住址、农合本号抄下来交给马某,后马某找人把病历做好交给我,我又给马某2000元。我把手续交给农合办的赵某某,后来我领了14000多元。

2、被告人马某供述

我和徐某是一个单位的,平时关系不错。一次说闲话时,徐某说他患糖尿病花很多钱,也报不了。我随口说我有一个朋友,他小孩在北京看病,通过一个小广告做了一些假手续,后来真的、假的放一起,报了很多钱。徐某就让我帮忙问问。后我找到李勇敢,问他怎么办,李某某让我找身份证、农合本,我跟徐某说了。徐某把姓尹的手续给我,我给了李某某,几个月后,李某某把一套假病历给我,我交给了徐某,以后的事就是徐某自己办的了。

第一次后有半年左右,徐某又找我帮忙,出于面子,我又找到李某某,把徐某提供的手续交给了李某某,后李某某给我一套假病历,我把这套东西交给徐某了。

听徐某说这两次报了二、三万元,我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好处,属于个人感情。

3、李某某供述

李勇敢供述马某先后两次找其帮忙办理假病历,其用马某给的4000元找人办了两套假病历,交给了马某。

(二)证人证言

1、徐某(徐某的弟弟)证言

证实其大哥徐某和大嫂陈某某(别名陈某某)一起到洪山卫生院,让其拿着尹某的报补手续,其将尹某的报补款19000多元领回后交给了徐某;后其大嫂陈春秋拿着申某某的报补手续,让其把报补款14314.94元领回后交给了其大嫂陈某某。

3、尹某证言

证实自己在2012年没有住过院;徐某向其借过自己的农合本、身份证、户口本;农合报补单上面的签名不是自己签的。

4、申某某证言

证实自己在2012年没有住院看病,自己的农合本、身份证、户口本借给过同村的徐某、陈某某。

(三)书证

1、沈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补单、登记表、合作医疗即时结报电子转诊单等相关手续。

2、中共沈丘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两份。

证实被告人徐某、被告人马某在沈丘纪委调查新农合案件过程中,主动到纪委调查组说明有关诈骗新农合报补款的情况。并由沈丘县纪委工作人员陪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退缴赃物34297元。

3、沈丘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

2013年8月2日,被告人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8月9日被取保候审。

4、沈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

证实本案的假病历都由李某某联系进行办理的,公安机关多次找李某某了解假病历的办理情况,但李某某提供不出帮其造假病例的人员情况。

2013年8月2日,沈丘县纪委调查组告知沈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被告人马某主动到纪委投案,随后,刑警大队派员将马某带至刑警大队进行询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让被告人马某帮其伪造假病历,骗取农合报补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马某明知徐某意图骗取农合报补款,找人帮其伪造虚假病历,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徐某、马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被告人徐某、马某诈骗款数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能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退回全部赃款,投案自首,认罪、悔罪,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樊英杰

审判员  张晓莉

审判员  刘义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