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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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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高峰,男,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鹿邑县穆店乡焦庄行政村大王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王高峰,男,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鹿邑县穆店乡焦庄行政村大王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大勇,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6811038215,汉族,高中文化,系河南省九翔天鞋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鹿邑县北关木材公司家属院,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少敏,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大勇、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秦少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找到张某,共谋合伙干烟花炮竹生意,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进货和销售,张某负责办理“鹿邑县中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相关手续。2014年9月份,在该公司未经注册也未取得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便以“鹿邑县中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浏阳市恒瑞烟花爆竹厂等厂家签订购买烟花爆竹的协议,并将购买的货物存放在租赁被告人张某在鹿邑县涡北镇丰利来毛刷制品有限公司的厂房内,陆续以“鹿邑县中信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批发销售。后经鹿邑县物价评估中心评估,存放在丰利来毛刷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内的烟花爆竹价值为1111789元;经河南华颖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中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审计,“中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批发销售烟花爆竹的价值为1957141.7元。所查获的烟花爆竹现存封在丰利来毛刷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该共同犯罪中,王某某系主犯,张某系从犯,请求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经营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王某某为成立公司事先进行了立项等工作,只是在还没有拿到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了烟花爆竹的销售经营。王某某认真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应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1)张某只负责公司成立的申报、协调工作;(2)张某没有参与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也没有签订过任何买卖合同;(3)张某没有投资,也没有获得任何利益,烟花爆竹存放的仓库也是王某某和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4)张某系初犯、偶犯、从犯、无前科,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免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商量合伙成立“鹿邑县中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做烟花爆竹生意,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进货和销售,张某负责办理成立公司的相关手续。2014年9月份,在该公司尚未注册也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便以“鹿邑县中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湖南、江西的多个烟花爆竹公司和厂家签订购买协议,并将购买的烟花爆竹存放在被告人张某位于鹿邑县涡北开发区的厂房内,以中信公司的名义进行批发销售。在年底的安全生产排查中,经人举报被查获。经鹿邑县物价评估中心评估,存放在张某库房内的烟花爆竹价值为1111789元,经河南华颖会计师事务所对“中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审计,该公司批发销售烟花爆竹的价值为1957141.7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在2014年1月份我找到张某对张某说一起干烟花爆竹公司,当时协商的是我负责进货和销售,张某负责办理相关的手续,后来没有地方储存烟花爆竹,正好张某的厂里今年效益也不好,我就对张某说先存放到他的厂里,张某也同意了,就这样每次进的烟花爆竹都存放到张某厂里东边的仓库了。我们没有烟花爆竹批发、销售许可证,我们在鹿邑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有名字,公司名字叫鹿邑县中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在鹿邑县工商局予以核准名字了,还没有注册,是张某负责办理的,法人是张某。公司是我和张某两个人的,张某负责办理公司的相关手续,别的事不问,我负责进货和销售。公司所销售的烟花爆竹,都是我从湖南浏阳那边进的,进了有100万左右的货,后来也卖点,都卖给各乡镇和外地的销售烟花爆竹的网点了,是我联系的网点客户,我从事烟花爆竹生意好多年了,有许多老客户,我是通过手机联系的。到湖南浏阳进烟花爆竹,厂家也不要什么手续,订货后付款,厂家负责提供运输车辆,运费由我负责。我没有达标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把烟花爆竹放到丰利来毛刷制品有限公司的厂房内,是我提出来的,但是这件事我和张某商量过,张某也同意把烟花爆竹放到丰利来毛刷制品有限公司的厂房内。我从湖南浏阳进的烟花爆竹主要是“C类”爆竹和烟花,货源是我联系的,是通过厂家提供的防爆车运输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我没有办理,都是厂家负责办理的,厂家用别人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给我送的货。进货和销售时都是以中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名义和别人谈的。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我开的有门市部,招牌是“鹿邑县中信烟花爆竹定点直销处”。位置在鹿邑县南关中医院门口,办理的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上是我弟弟王慷的名字,证上的名字与招牌上的名字不相符,是因为名字是我自己起的,这个门市部是我弟弟王慷和我一起经营的,是以王慷的名字办理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我从事的批发烟花爆竹的地点是在鹿邑县饭店东200米路南的“美生烟花爆竹第二批发部”,这个批发部是我和张某二人合伙干的,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证上是王文福的名字,我们和王文福签的有协议,是张某和王文福签的协议。我们的客户是自己过来购买的,我联系不到,都是他们给我联系的,我负责对外销售,张某负责管帐。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