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虞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盼盼,女,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芒种桥乡崔小寨村。因涉嫌非法经营、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3日被逮捕,2014年9月1日被虞城县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侯审。2014年12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保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东旭,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胜利路东段143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11月11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1月1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玺、胡岩岩(实习),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友旺,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浮岗镇王许范庄31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日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经营罪,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4年12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曙华、刘珍(实习),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辉,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利民镇西街。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于2013年12月3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永贤,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4)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盼盼、宋东旭、范友旺、李辉犯非法经营、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徐香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盼盼、宋东旭、范友旺、李辉及辩护人王保文、王玺、胡岩岩、张曙华、马永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初至2013年9月,杨建伟、杨锋(另案处理)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销售经营药品成立商丘市光伟科技有限公司和商丘市神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光伟公司下设话务部、回访部、物流部、业管部、办公室等部门,神州公司负责公司所销售的药品广告制作、宣传,神州公司找人冒充专家及患者,夸大药品性能,并制作的虚假广告在全国多个地方的广播电台播放。光伟公司设有多部在广告中宣传的400免费电话,公司话务部员工负责接听400免费电话,在接听电话时,按照公司业管部门事先制作的话术,冒充专家或者医生的身份与打进电话的客户推销公司所销售的药品,并在公司的进销系统中作记录,如果客户同意购买,即在公司的进销系统中制作订单,然后根据药品名称和客户地址进行分单,分单之后公司物流部工作人员根据订单情况与患者联系,核对订单信息,核对无误后通知区域经理或者物流公司进行发货,患者在收到药品后,区域经理或者物流公司代收货款,之后将代收的药款汇至光伟公司指定的账户上。杨建伟、杨锋等人,采用此种经营模式共销售产品三十多种,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检验,其中虫草旺拉、“同仁”根黄金、灵芝景天胶囊、鹿血旺拉营养素胶囊、降压溶栓胶囊、“太空弹”太空生力胶囊六种药品为假药。“好药师”男宝胶囊、“鑫方”壮阳春胶囊、李福堂锁阳固精丸、博力金刚七鞭回春乐四种药品为真药。 被告人崔盼盼(系杨锋的妻子)于2010年10月进光伟公司做话务部接线员,冒充医生专家与拨打免费电话咨询的客户沟通,诱导其购买公司药品。后担任话务部C组组长,2012年10月任光伟公司业管部经理,业管部负责招聘、培训员工(包括企业文化、话术、产品知识),重点培训话术,监听话务部及回访部员工电话,是否按话术与客户沟通、推销药品。其接任业管部后,将供述的话术在原来的基础上,重新整理制作。2013年8月29日,其和张丹、林效可一起将公司话术单、宣传单一起拉到一河边销毁。崔盼盼在公司上班期间,公司经营真药46541305元、假药销售金额112748224元。 被告人宋东旭自2010年12月份进入在商丘市光伟科技有限公司做入单员,2010年12月至2013年6月份在商丘市光伟科技有限公司任网络部经理,2013年6月任公司营运部总监。其于2011年3月将公司接线员的电话和公司进销存系统连接一起,对系统进一步完善和升级。主要负责光伟公司的销售过程中进销存系统的维护和升级,电子设备的维修,其每月从系统中导出每个员工的销售汇总交给人事部,人事部根据销售汇总计算销售提成,制作工资表。宋东旭在公司上班期间,公司经营真药46541305元、假药销售金额112748224元。 被告人范友旺2010年底经林效可介绍至光伟公司管理仓库,公司进货时是杨锋或者吴文敬通知其接货、清点货,发货也是吴文敬给其发信息,其再将信息上的品种、数量、地址发给各区域代理及物流公司。2013年8月29日,林效可给其打电话说上面有人查公司卖药的事,当天晚上其与林效可、黄磊、黄战、杨涛、朱龙四六个人将药拉到山东浮岗林庄一个废旧的窑厂里烧掉。范友旺曾在2012年跟随杨锋、林效可、崔盼盼到吉林通化购买药品。2013年6、7月份,杨锋安排范友旺去商丘永寿堂大药房去套取该大药房的销售药品的有关手续复印件,然后根据大药房的手续和中国邮政速递商丘分公司签了一份委托发代收货款的协议。范友旺在公司上班期间,公司经营真药46541305元、假药销售金额112748224元。 被告人李辉2010年12月招聘至光伟公司,2011年初,在安阳林州市,负责林州周边区域药品的销售。后与郑州双晟物流有限公司的刘春辉联系,由双晟物流有限公司负责药品的发货和药款代收。2012年初到公司物流部工作,2012年6月担任公司物流部经理,物流部负责公司销售药品的进销存系统订单状态的审核、变更、汇总,为物流、快递等公司提供药品发货的数据。李辉在公司上班期间,公司经营真药46541305元、假药销售金额112748224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盼盼、宋东旭、范友旺、李辉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系共同犯罪;同时被告人崔盼盼、宋东旭、范友旺、李辉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盼盼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我只是一个打工者,我不知道是假药,只能按非法经营一罪定罪,排序不应排在前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