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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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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孙晓林减刑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刑执字第377号 罪犯孙晓林,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周口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晓林犯抢劫罪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刑执字第377号

罪犯晓林,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周口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晓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9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6月30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5日止)。

2015年6月25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孙晓林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符合标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孙晓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赵进忠、梁修德及同监区罪犯段长江、陈阳阳的证言、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孙晓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及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晓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09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廷军

审判员  胡江涛

审判员  张建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