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刑执字第619号 罪犯王心启,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项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周口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周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心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10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至2020年2月24日止)。 2015年6月25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王心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1次,记功1次,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符合标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心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李爱忠、蒋少忠及同监区罪犯王磊、张鑫的证言、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心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及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心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顺启 审判员 华学成 审判员 朱发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