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刑执字第442号 罪犯盖同乐,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回族,商丘市睢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周口监狱服刑。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商少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盖同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4月29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8日止)。 2015年6月25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盖同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2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符合标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盖同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许学林、赵中信及同监区罪犯周振中、张万里的证言、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盖同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及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盖同乐的刑罚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顺启 审判员 朱发亮 审判员 华学成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