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刑执字第502号 罪犯于振友,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郸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周口监狱服刑。 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郸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振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6月26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2年2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7日止)。 2015年6月25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于振友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符合标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于振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杨艳青、冯朝顺及同监区罪犯卜金旗、张瑞的证言、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于振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及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振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廷军 审判员 胡江涛 审判员 张建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