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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