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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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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鲍某某、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立超,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5年1月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立超,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5年1月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1月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1月16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鲍红军,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5年1月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1月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1月16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立超和被告人鲍红军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由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7日以正检刑诉(2015)8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闵洁、节凤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超和被告人鲍红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王立超、鲍红军分别从淘宝网、废品收购站购买收集制造枪支的原材料,后二人在自己家中共同加工、制造两把自制气枪。2015年1月1日,被告人王立超、鲍红军携带自制气枪在正阳县彭桥乡小赵村打鸟的过程中被正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立超、鲍红军加工、制造的两把自制枪支均属于枪支。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的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立超、鲍红军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立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鲍红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王立超、鲍红军分别从淘宝网、废品收购站购买收集制造枪支的原材料,后二人在家中共同加工、制造两把自制气枪。2015年1月1日,被告人王立超、鲍红军携带自制气枪与他人在正阳县彭桥乡小赵村打鸟的过程中被正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15年1月1日出具(驻)公(刑)鉴(痕)字(2015)001号枪弹检验鉴定报告:经鉴定,被告人王立超、鲍红军加工、制造的两把自制枪支均属于枪支。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王立超的供述:我是因为自制气枪,并用气枪打鸟被传唤到派出所的。我制作了两把气枪,是我和邻居鲍红军两个人在一起合伙做的。今年6月份我到广州收稻子时听别人说灭火器可以制作气枪,我回到家里开始研究制作气枪,按照别人教的方法,我从废品店里买零件,找截木材做枪托,组装在一起制成气枪。鲍红军发现我制作枪购买零件时,他也跟我一块去,零件买回来后我俩一块制作气枪,我俩先制作一把气枪,之后鲍红军买零件照着第一把气枪制作第二把气枪,有制作不好的时候他就让我拿出第一把枪看是如何制的,我也指点鲍红军如何制气枪,直到他把气枪制作好。

我们的第一把气枪是在我家里制作的,是我和鲍红军一起制作的。第二把气枪是在鲍红军家里制作的,制作第二把气枪时我常到鲍红军家里帮助他。我们一般都是夜里做,白天我们还要干活。自制的气枪发射的小钢珠是在铜钟街上五金店内买的。气枪是使用气体做动力,用打气筒打气,从阀门口打气,打满气后可以打六至八发钢珠,每个钢珠可以打十米远。

我们使用过自制气枪一次。昨晚(2015年12月31日晚上),鲍红军给我打电话说要夜里出去打鸟玩,我说可以就在家里等,鲍红军、李某某、李某甲三人在鲍红军家里打牌,到晚上九点多钟鲍红军打电话说走,我就从家里拿出我那把枪到鲍红军家里,之后鲍红军骑着他家里三轮车带着我们三人和两把枪就沿着从铜钟街到彭桥的水泥路打鸟,沿途我们就找竹林打鸟,我打了两只斑鸠,不知道鲍红军打几只鸟。我们经过彭桥乡小赵村村部附近看到一个小竹林里有人在用手电照,我们四人坐三轮上没下来。这时有四个人过来拉着我的电动车问我们是干啥的,是不是和那三个人是一伙的,我们说不是的。他们让我们蹲下,我们就蹲下,李某甲的手机响了,他们不让接电话,李某甲就跟他们吵,有一个人打李某甲一下,李某甲还了一下,他们十几个人上前打李某甲,李某某、鲍红军去拉架。之后他们把我们拉到一个屋里。走到门口时,过来一个人,用砖头砸我,我躲开了,他又砸鲍红军,鲍红军躲开了,接着他又对李某甲拳打脚踢,最后把李某甲跺到沟里了。后来有人就报警了,民警就赶到,把我们四个还有另外三个打鸟的其中一个也一块被带到派出所了。打人的对方是小赵村的人。

我和鲍红军做两支枪的时间都是在2014年12月份,第一支枪是我俩在我家里面做的,第二支枪是在鲍红家里面做的,两只枪的零部件都是一样的,第一支枪枪托没有刷漆,第二支枪刷的是红漆,比第一支枪要精良的多。我们做的枪分五部分,红外激光器、枪管、气瓶、枪托、枪栓,激光器是瞄准用的,枪管是弹出子弹的,气瓶是贮存气用的,枪托是固定整个枪身的,枪栓连接扳机是击发用的。做枪用的有电焊、砂轮、电钻和刀,电焊是把枪管和气瓶连接在一起,砂轮把铁管一侧开孔做枪栓,电钻是在铁皮上打眼固定扳机,刀用来做枪托用的。红外激光器是在铜钟街文具店买的,枪管和气瓶都是在铜钟街张天义废品收购站买的,枪托是自己用树枝做的,枪管是无缝钢管,气瓶是铁管做的,枪栓也是铁管做的。自己是因为好玩,也是好奇,也是因为想去打鸟才去做的枪。

(2)被告人鲍红军的供述:我是因为我和老表王立超、李某甲、李某某四个人用自制气枪打鸟被拘留了。当晚我们骑着三轮车走到彭桥乡小赵村村部附近时,碰到另外几个打鸟的,当时附近的群众发现以后认为他们是偷东西的,还以为我们和另外几个人是一伙的,就和李某甲打起来了,有人报警后,我们就被带到派出所了。自制的气枪是我和王立超两人一起合伙做的,一共有两把,其中一把的枪把是红色的,另外一把枪把是木质的。我以前在四川待了一段时间,在四川山区看到那里有用火药枪打兔子、野鸡之类的,据当地的人给我说:“用灭火器头可以制造气枪。”我回来以后就和我老表王立超在一块摸索着做气枪,我俩一块寻找做气枪的零件,基本上所有的零件都是在破烂厂里捡的,我俩一共就做了两把,其中红色木把的那支自制气枪做好后在我家放着,那支没有染色的那把气枪做好后在王立超家中放着。平时做枪有时在我家门口,有时在王立超门口,有时还在屋里,我们一般都是夜里做,白天我们还要干活。气枪发射的是小钢珠的。我们一般都是趁家里人睡着的时候做,家里人不知道,我们都是把做的气枪藏起来,不让家里人知道。李某某和李某甲知道我俩做的有气枪,但没有参与制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