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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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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刑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月2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刑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月2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4年8月21日经正阳县人民法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本案于2015年6月19日经正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阳,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4)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邵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撤回了起诉。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润林、代理检察员赵拓荒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邵某某及诉讼代理人刘双喜、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曹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9日18时许,李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邵某某手机通话过程中,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某随即纠集被告人孙某某、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赶至正阳县真阳镇张庄路邵某某家门口,使用匕首、砖头、扫把等凶器将邵某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邵某某胸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害人邵某某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孙某某系主犯,应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曹阳的辩护意见是:1、应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对被告人进行处罚;2、被告人系从犯,无前科,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晚,被害人邵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刑)等人在一起吃饭喝酒,酒后邵某某和李某某因琐事发生言语争执。后被害人邵某某和被告人孙某某妻子通话,邵某某又和孙某某发生口角。次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打电话邀请李某某吃饭,吃饭途中李某某给邵某某打电话,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李某某随即纠集被告人孙某某、潘某某(在逃)、朋朋(在逃)等人赶至正阳县真阳镇张庄路邵某某家门口,后李某某持刀与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在邵某某家门口将其打伤,致使被害人邵某某失血性休克;右侧开放性血气胸并右肺裂伤;腹部开放性刀伤;头部刀伤。2013年12月31日经正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邵某某胸部之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造成头部累计4.5cm伤口,右肺部刀刺伤致血气胸,行手术开胸治疗,其胸部损伤已构成轻伤。2014年6月12日被害人邵某某申请本院对其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准许后,2014年8月4日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虽然邵某某呼吸困难体征尚不确切,但右肺破裂后出血量大,已危及生命,必须行手术治疗。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评为重伤;若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2.f款之规定,损伤程度则评为重伤二级。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申请对被害人邵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准许后,2014年12月8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无法补充提供该中心所需的影像学资料为由,予以退卷处理。2015年2月3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以缺乏伤后原始影像学资料,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为由,不予受理。

另查明: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邵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6000元。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再次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另行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18日晚上,邵某某及其女朋友詹某某与我妻子王某某三方通话中,邵某某责怪我妻子,说李某某说詹某某的坏话了。我把电话拿过来与邵某某通电话时发生了口角。2013年11月19日下午四点左右,我在我车上和李某某聊天时聊到他和邵某某昨晚上喝酒的事情,我说他喝酒后别乱说话了。紧接着李某某就坐在车上给邵某某打电话并发生口角,我妻子开车把我俩送到李某某租房子那附近路边,然后我妻子就开车去吃饭了。不大会儿潘某某领着两个年轻孩就过来了,李某某对潘某某说“有人要搞我,在琼林道里,咱一块去”。说完李某某又开始打电话叫人,让人都在琼林道里等着,然后我们五人就步行到琼林道中间阳光小区门口,这时候已经是下午六点左右了。过了不大会儿,陆陆续续又过去了几个年轻孩,这些人都是李某某打电话叫来帮他打架的,我不认识。李某某一看人到的差不多了就给邵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邵某某接到电话后从阳光小区对面路西他家中出来了,我和李某某等人一看到邵某某出来了就围过去了,这时候站在李某某身后的一个人伸手就朝邵某某的头上扇了一巴掌,然后我们一帮人就围着邵某某开始拳打脚踢,我上去拽着邵某某的衣服推了他两下,李某某他们围着乱打邵某某,这时候邵某某的家人就过来拉架了,我就闪到一边了,邵某某的家门口有一把扫地的大扫把,不知道是谁拿着扫把上的棍在打邵某某,邵某某往北跑了几米后又被李某某他们追上了,我一看闹大了就赶紧顺着琼林道往南跑了。当天晚上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刚才冲动了,他用刀捅了邵某某两刀。

2、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8日夜里,王某甲请我和李某某以及另外几个人吃饭喝酒,吃饭过程中李某某酒喝多了,就开始说我女朋友詹某某的坏话,我一听就火了,然后在饭桌上争吵了几句,后来吃饭结束后就各自回家了。到了2013年11月19日下午六点左右,我和奶奶赖某某、母亲毛某某、姨毛某甲以及老表岳某某和他老婆甘某某在张庄路家门口玩,这个时候李某某给我打了一个电话,问我家在哪,说是找我有点事。过了一会儿李某某和一群年轻孩就从我家对面阳光小区里出来到了我家门口,然后我没有看清是谁冲着我的脸就是一拳,接着李某某和这群人就围着我按着我的头就开始打,这个时候我家人和亲戚就上来拉架,我听见母亲打了110,他们人多我根本没有能力还手,不知道他们是谁用我家门口院墙上的砖头朝我的头上拍,还有人拿我家门口大扫把上的竹竿棍打我,我就赶紧往我家北面跑了几步,他们又追着我打,然后他们就跑了。李某某他们跑了之后,岳某某就赶紧拦了一辆车送我到医院,到医院后才知道我背上和肚子上被李某某他们用刀捅伤了。打我的这些人中我就认识孙某某和李某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