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因涉嫌重婚于2014年11月1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新奇,男,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董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新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董某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育有一子,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和黑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于2012年10月6日(阴历)与黑某某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离开正阳后在漯河市郾城区孙庄村董庄与赵某某同居并于2014年8月31日生育一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人黑某某、黑某甲等人的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称被告人刘某某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在山东省定陶县民政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生育有一子。后被告人刘某某在未与董某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和正阳县油坊店乡居民黑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2年10月6日(阴历)与黑某某按当地风俗举办典礼仪式并共同生活。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从黑某某家离开正阳后在漯河市郾城区孙庄村董庄与赵某某同居并于2014年8月31日生育一女。 另查明,2015年5月31日,被害人董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出具谅解书一份,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庭审中,被害人董某某亦表示对被告人刘某某谅解。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在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和刘某某是夫妻关系。我和刘某某是在厂里打工时认识的,于2007年5月3日在定陶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的婚,于2007年9月28日生育一个男孩。我们现在没有离婚,但没有生活在一起了,从2012年春节过后就没有生活在一起了。2012年12月份有个叫黑某某的到我家里说刘某某跟他结婚了,问我爸刘某某离婚没有,我爸说没有离婚,还说不信就到民政局去问下。这时我才知道刘某某跟黑某某已经结婚了。2011年刘某某提起过一次离婚,2012年10月份山东省定陶县陈集镇人民法庭通知我到法庭说刘某某起诉我离婚,因为小孩的事没有调解成,之后就不了了之了。刘某某2012年春节过后从深圳就回油坊店她娘家来,后我曾到过她娘家接过她回山东,但是刘某某又走了。期间我还让刘某某的弟弟刘某甲找过刘某某。2012年9月份的一天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刘某某回来了,然后我就去漯河见了刘某某,几天之后我和刘某某又回到山东,2012年9月28日法庭通知我们进行法庭调解,调解之后刘某某就回油坊店了,直到(2013年)四月份我因想小孩到漯河一次,12月份去一次,每次我让她回去,刘某某都不回去。我问过刘某某和黑某某举行婚礼的事,刘某某说没有说结婚的事,为这事我专门到油坊店去打听,当地老百姓都说刘某某跟黑某某举行婚礼来。我感觉到刘某某没有和我离婚又和他人举行了婚礼,应该是重婚,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我想刘某某如果不和我过日子了也可以离婚,小孩给我,也没有其他的要求。 证人证言 (1)证人黑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和黑某某是一个庄。黑某某是2012年农历10月结的婚,他老婆叫刘某某是油坊店乡方庄村刘庄的人。黑某某和刘某某举行婚礼了,也待客了,结婚时我和两个同学还在黑某某家里帮忙干布置新房等活。第二天黑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去接刘某某借我的电动车,大概是6、7点多钟的时候黑某某骑着我的电动车把刘某某接了过来举行了婚礼。中午在黑某某家待了客,有送礼的,还有写礼单的,吃饭的时候黑某某和刘某某还给每位客人敬了酒。当时黑某某和刘某某都戴上了各自的新郎新娘胸花。他俩什么时间同居的不知道,很长时间才典礼结婚,他们的关系很亲密,刘某某的小孩也在那里住。后来因分家的事刘某某回娘家了,黑某某还让我去劝刘某某回家。黑某某和刘某某典礼没有办结婚证,听黑某某说刘某某不同意办,还说要办结婚证得先给刘某某拿四万元现金。农村没有登记就结婚的多的很,一般就看把人接没接过去,放炮待客没有,真正登记结婚的也不多。 (2)证人黑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和黑某某是一个庄的,黑某某结婚的时候我去送礼了。黑某某是2012年阴历十月初六结的婚,当天黑某某的亲朋好友待的有七、八桌。去送礼的时候看到门上贴的有喜字,刘某某和黑某某都戴着胸花有说有笑的招待客人,还给每个客人敬了酒,没有什么反常表现。送礼的人多的大多都是一个庄的和黑某某的朋友。结婚后刘某某一直和她小孩在黑某某家生活。黑某某和刘某某的感情好的很,没有生过气,也没见吵过嘴。 (3)证人黑某丙的证言:证实我和黑某某是一个庄的,黑某某结婚的时候我去送礼吃饭了。证实的内容和证人黑某乙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黑某某是一个庄的邻居,黑某某结婚的时候我去送礼吃饭了。证实的内容和证人黑某丙、黑某乙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证实,我平时见他们在一起关系好得很,有说有笑,黑某某天天接送刘某某的小孩上学,没见吵架和生气,结婚后刘某某的小孩也在黑某某家生活。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黑某某是我儿子。他和刘某某从2012年3月份开始在我家长期同居生活,多次让其办理结婚证,刘某某都以怀孕后再办理为由推脱。一直到2012年阴历十月初六举行婚礼也没有办理结婚证。从刘某某跟黑某某同居那天起,刘某某的小孩就在我家生活。典礼后刘某某在我家生活到2012年的腊月走的,从此就没有回来了。之后我们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刘某某跟山东的丈夫根本就没有离婚,她骗我们说她跟山东的人离婚4年了,有一天我去问刘某某的父母,他们都说离婚了。2012年5月份刘某某怀孕了,后来不知道咋打掉了。后来经过调查得知刘某某根本就没有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