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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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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海峰、孟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金力,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金力,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5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8月2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国喜,男,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海峰,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5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8月2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宏凯,男,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4)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金力、付海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4日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后补充侦查终结,本案恢复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拓荒、王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金力及辩护人宋国喜、被告人付海峰辩护人张宏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份,被告人孟金力、被告人付海峰等人多次冒充各地消防大队的名义,以做训练地坪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信任,然后再以购买部队拉练所用帐篷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

1、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孟金力伙同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另案处理)冒充驻马店市正阳县消防大队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0000元。

2、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孟金力伙同孟某某冒充驻马店市汝南昙消防队的名义,骗取受害人薛某某人民币39000元。

3、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孟金力伙同袁某某冒充周口市鹿邑县消防队的名义,解某某人民币81200元。

4、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付海峰伙同孟某某、袁某某冒充驻马店市正阳县消防队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40600元。

5、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付海峰伙同付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冒充安微省阜阳市消防队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任某某104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孟金力、付海峰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金力、付海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金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三起,被告人孟金力不予认可。

辩护人宋国喜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第二起不是被告人孟金力所为,这笔钱没有被取走,被害人己经被追回;第三起诈骗的数额与取款不一致,该起取款人未到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该起诈骗,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孟金力当庭认罪、悔罪并己经退还全部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海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五起诈骗金额104000元,被告人只认可46400元。

辩护人张宏凯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第五起被害人只提供了46400元的打款记录,另外款项是公安机关发现诈骗卡上有转帐记录,此卡并不是被告人付海峰持有,有可能是其它犯罪分子使用,因此不能因卡上的余额就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所得。被告人在该二起犯罪中不是提议者,诈骗对象也不是被告人选择,只是冒充厂家,分得财物也较少对被告人应认定从犯、坦白,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悔罪,被告人家属己退赃,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5月份,被告人孟金力、被告人付海峰等人多次冒充各地消防大队的名义,以做做地坪、军训拉练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信任,然后再以购买部队军训拉练所用帐篷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

一、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孟金力伙同孟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另案处理)冒充驻马店市正阳县消防大队的名义,以做地坪、军训拉练购帐篷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0000元。

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冯保卫的证言。

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四点左右,我在办公室接到一个电话说:“我是正阳县消防队的政委,我这有个三四千平米的场地,想把场地硬化一下,你给我找几个公司我做个预算,我好向上面反映”,我说:“你给财局打电话吧”,对方说:“那样太慢,你直接给我几个施工企业就行”,然后我就把大汉公司的李某某、房建公司的李某甲、中信公司程超他们几个人的手机号给对方了,后来我听李某某说被骗了。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2014年5月14日上午9时左右我接到正阳县城建局冯保卫的电话,冯对我说有人找他介绍几个咱县信誉比较好的建筑公司,说是有个给正阳县消防队做地坪的工程,所以就把我的电话给了对方,对方自称消防队刘队长,然后冯就给我打电话先说一声。过了一会我就接到了刘队长的电话,对方说有个工程需要修地坪2000多平,详细问了我们每平的价格,水泥的标号,地坪的厚度,还问了我做不做垫层,然后要我大致报个价,当时我说的价格具体几十我记不住了,我报价后对方说去市里给领导汇报,汇报后再给我说。等到上午11时左右,刘队长给我回个电话说已向市里领导汇报过了,领导也同意了,说正好部队得拉练几天,让我们趁部队拉练的时候修地坪。并告诉我部队拉练得用帐篷,他说去年拉练的时候他采购的帐篷质量好,领导比较满意,今年继续让他采购,但是和去年采购帐篷的经销商老赵之间在报账的时候闹了点不愉快,大致是因为差价的事。所以今年不便联系,就让我帮忙代为采购7顶5×10m的军绿色帐篷。然后刘队长把经销商老赵的电话给了我。我与姓赵的联系,对方说现在不干了,然后给我提供了一个帐篷厂家姓李的电话13581841058。我打通之后问对方是什么厂,对方说是北京峰行厂,我上网查了有就相信了,然后和对方谈价格,7顶帐篷共计40600元,最后商定40000元。然后我就给刘队长打电话问货款怎么出,刘队长说款在自己拿着,我吃完中午饭回去给你,并同时签地坪的合同,让我先垫付40000元货款,我当时想着一两个小时的事,就同意了。我和厂家联系,对方说不抓紧打款,就赶不上今天的火车,会耽误发货。然后我就安排我公司的会计陈艳勤到正阳县东关建行那转账,是用公司的账户直接转的。等到中午13时的时候,刘队长给我说泌阳县消防队也需要帐篷,泌阳要9顶,让我也先垫付,我感觉有点不对劲,我当时和对方说现在中午没上班打不成,得下午。就找人查询正阳县消防队刘队长的电话,我一看尾号三个7,就感觉不对,打过去之后,真正的刘队长当时没有接,等到后来刘队长给我回了过来,他说没有修地坪、拉练的事,我就到公安机关报案来了。

(3)被告人孟金力的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