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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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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14年10月16日被正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14年10月1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非法持有警械催泪喷射器于2014年10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4年10月3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27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太安,男,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绰号阿贵、小贵州,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1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4年12月1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15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第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4日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后补充侦查终结,本案恢复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润林、代理检察员赵拓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太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正阳县真阳镇张庄路冯某某赁房屋处,强行跺门进入房间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殴打并将李某某拽至其租赁的汽车上,使用殴打、手铐铐的方式限制被害人李某某的自由将李某某带至宁波市北仑区。2014年9月29日8时许,被害人李某某趁被告人张某某洗澡之机逃回正阳。

2、2014年10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何某某、小波(另案处理)、阿超(另案处理)再次来到正阳县真阳镇张庄路冯某某赁房屋处,被告人张某某对李某某和冯某某实施殴打并伙同何某某控制冯某某,由小波和阿超将被害人李某某拉拽至车上带回宁波市北仑区。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手机没收拘禁在大榭经济开发区海斌花园12号楼三单元206房间。2014年10月6日,被害人李某某趁被告人张某某接电话时逃脱。

3、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携带匕首、催泪喷射器、望远镜和李某某照片再次窜至正阳县真阳镇欲强行带走被害人李某某。2014年10月15日15时许被正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没有使用手铐。

辩护人刘太安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故意,也没有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也没有使用手铐,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相识,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李某某不愿与张某某继续交往,于当年8、9月份回到了正阳县,通过朋友王某某认识了冯某某,并住到了位于正阳县真阳镇张庄路冯某某赁房屋处。

1、2014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正阳县真阳镇张庄路冯某某赁房屋处,强行进入房间,用手对李某某的面部殴打,后将李某某拉至其租赁的汽车上,并在汽车上用手铐限制被害人李某某的自由,当夜将李某某带至宁波市北仑区,双方在宾馆入住。次日双方来到张某某租赁的位于宁波市大榭经济开发区滨海花园的房屋内居住,期间张某某一直跟随着被害人李某某。2014年9月29日夜8时许,被害人李某某趁被告人张某某洗澡之机逃脱。

2、2014年10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何某某、小波(另案处理)、阿超(另案处理)再次来到正阳县真阳镇张庄路冯某某赁房屋处,被告人张某某对李某某和冯某某实施殴打并伙同被告人何某某控制冯某某,由小波和阿超将被害人李某某拉拽至车上带回宁波市北仑区,后双方来到张某某租赁的位于宁波市大榭经济开发区滨海花园的房屋内居住,期间张某某一直跟随着被害人李某某。2014年10月6日晚7时许,被害人李某某趁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时逃脱。

3、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携带匕首、催泪喷射器、望远镜和李某某照片再次窜至正阳县真阳镇寻找被害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于当月15日查获。

另查明:2014年12月10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分局新磁沙鏊窬缁巴ㄖ桓嫒撕文衬车脚沙鏊邮苎剩桓嫒撕文衬车桨负笕缡倒┦隽俗约旱姆缸锸率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