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刑执字第489号 罪犯卞俊伟,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沈丘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周口监狱服刑。 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沈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卞俊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19日入狱服刑。 2015年6月25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卞俊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符合标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卞俊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吕宏伟、张建设及同监区罪犯黄新伟、辛永贞的证言、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卞俊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及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卞俊伟的刑罚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廷军 审判员 张建松 审判员 胡江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