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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轩安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35号 罪犯张轩安,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正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以(2012)新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35号

罪犯张轩安,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正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以(2012)新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轩安犯受贿罪,判决张轩安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起日止。宣判后,2012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11日入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轩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案发前,被告人任汝南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2006年下半至2012年初,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审批申请用地、人事提拔等方面,先后非法收受单位或个人所送人民币233万余元、购物卡1.8万元、银元100块,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罪犯张轩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轩安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轩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起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