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27号 罪犯万青虎,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了(2012)息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万青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至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信刑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2年11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万青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利用担任息县临河乡余楼村主管全面工作的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与杜某(息县临河乡主管农业工作的副乡长)采取虚报村乡公益项目的手段,骗取国家奖补资金78720元归其二人个人所有。 罪犯万青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获得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万青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万青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