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43号 罪犯成跃江,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以(2011)泌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成跃江犯挪用公款罪、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止。被告人不服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以(2012)驻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2年4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成跃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成跃江2009年因欠外账,找到泌阳县农行贺某,由贺某利用他人的贷款手续贷款12万元由该犯使用。2007年3月24日,胡某在该犯承诺贷款后给其2万元的情况下,用他人的假名字和身份证、假房屋他项权证在泌阳县盘古农村信用社协助该犯贷款20万元,该犯贷款后外逃。 罪犯成跃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成跃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成跃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