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充挪用公款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30号 罪犯李充,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以(2010)桐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30号

罪犯李充,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以(2010)桐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充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违法所得190000元。刑期自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至二○二○年三月十七日止。宣判后,2010年8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对其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自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至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至2007年9月间,该犯利用其担任桐柏县邮政局新集乡邮政支局局长职务的便利,采取弄虚作假的方法先后15次套取邮政储蓄款689000元归个人使用。

罪犯李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充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现刑期自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至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