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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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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廷军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37号 罪犯王廷军,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以(2009)信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37号

罪犯王廷军,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以(2009)信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廷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王廷军所得赃款上缴国库。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止。宣判后,2010年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2012年1月16日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信刑执字第548号准予减刑9个月,2013年6月20日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信刑执字第1206号准予减刑1年3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廷军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2000年至2008年间,在任西平县县委书记期间,在为他人办证或调配干部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2万元、美元5.5万元。

罪犯王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廷军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廷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