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班新平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23号 罪犯班新平,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以(2006)驿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923号

罪犯班新平,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以(2006)驿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班新平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刑期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至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9日以(2007)驻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7年6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对其减刑九个月,2011年11月10日减刑一年,2013年6月18日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至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班新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班新平于2003年上半年承包了瓦岗乡常庄村花龙沟的一片荒地。2004年,该犯(原任驻马店市农业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扶贫资金15万元,在自己承包的山地上修建了常庄花龙沟拦河坝工程。2004年,该犯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他人冒报扶贫工程项目,套取扶贫资金25万元用于花龙沟拦河坝工程的扩建。

罪犯班新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班新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班新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